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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运单契约条款
一、本协议仅限寄递国内邮政物流邮件(以下简称“物流邮件”)时使用。本协议经寄件人确认后,即成为寄件人与邮政物流部门之间订立的合约。 二、邮政物流邮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业规定一律实行实名交寄,交寄人有义务配合承运人在交寄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在填写电子面单时,如实填写交寄人本人身份证号及手机联系方式;对拒绝出示身份证验视核对及虚假填写交寄人信息的邮件,承运人有权拒绝揽收。 三、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交寄的物流邮件内容,并准确、详细的填写各项相关内容,否则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由寄件人自行承担。因寄件人申报不实而给邮政物流部门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寄件人对交寄的物流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物流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五、寄件人不得寄递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险品、枪支弹药、毒品、淫秽制品等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现金、金银及一切国家法律、法规、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承担。承运人收寄邮件时有权依法验视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有权拒收。 六、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对邮件进行检查及处理。 七、交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应在交寄物品前完成有关的审批、检验等手续,并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邮政物流部门。因寄件人未能及时提交上述文件或所提交的文件不合规定,邮政物流部门将不予收寄。 八、邮政物流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安排线路和遵照相关程序运送物流邮件。对寄件人交寄的物流邮件自收到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因邮政物流部门的原因发生物流邮件损坏、短缺、丢失、污染或变质,邮政物流部门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或人为的,邮政物流部门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火灾、水灾、泥石流、瘟疫、机场关闭、航班取消、延误、道路阻断、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物流邮件损坏、短缺、丢失、污染、变质或延迟交付的; (二)寄送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三)物流邮件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合理损耗而造成损失的; (四)因寄件人填写的寄、收件人名址或电话变更、不详、不正确等造成物流邮件延误及由此引起其他损失的; (五)到达时外包装完好无破损痕迹且重量无减少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 (六)因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过失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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